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祐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祐哲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下午,駕駛牌照號碼3802-YB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下午1時54分許,行經該路段與福科路交岔路口擬右轉福科路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右轉,適有告訴人 鄧曉梅 騎乘牌照號碼MUC-0822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福林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接近該路口,見狀閃避不及,致兩車碰撞,告訴人鄧曉梅因此人車倒地,並受左側足部挫傷、左側手肘及大腳趾擦傷、左側足部第四蹠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莊祐哲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鄧曉梅告訴被告莊祐哲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公訴人認被告莊祐哲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鄧曉梅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