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地訴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就業保險法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32號原告康美斯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莊金發 上列原告因就業保險法等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院臺訴字第112501458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訴願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審判長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