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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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1號反訴原告 王榮哲 兼訴訟代理人 王淳揚 反訴被告 張添庸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 律師複代理人 康雅婷 反訴被告 王文福 訴訟代理人 王淳銘 反訴被告 王淳斌
王淳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邱秀珠 反訴被告 王淳昱
王邱錦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淳祺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添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3萬7,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1,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