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992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7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經原法院於民國104年9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均業於同年10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許炎灶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