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宗珅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
黃昱銘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5號被告劉宗珅加重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1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智股承辦)。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宗珅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88號、第1789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12年3月21日繫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為112年度金訴字第231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案件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之辯護人具狀向本院請求與該案合併審判,且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承審股別:智股)函詢是否同意本案(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5號)合併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1號審理,基於訴訟經濟及被告利益考量,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1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靜瑜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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