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39號原告 魏炎爐 被告 陳錦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