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