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詳如附表之記載),業經本院分別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檢送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各該罪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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