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丙○○
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七年度嘉交簡字第七二八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志偉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彩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