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
丁○○
巷12之3庚○○
號乙○○
號5樓丙○○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 律師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17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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