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47號
調解筆錄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附民移調字57第號因96年度簡上字第25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下午2時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士珮書記官程欣怡調解委員陳君鑾朗讀案由
原告丙○○
甲○○被告乙○○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當庭給付原告丙○○新台幣(下同)壹仟捌佰元點收無誤,並給付原告甲○○玖佰元點收無誤。
二、二位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二位原告 宥恕 被告本件刑事詐欺行為。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程欣怡法官王士珮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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