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1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3月29日起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