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2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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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2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223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碧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1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碧玉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當時有適當之駕照,有被告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1在卷可稽,且依其智識及駕駛經驗,對於上開規定理應知之甚詳,復依案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節,亦有前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顯見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致與告訴人 陳秋玉 、 薛以琳 (下稱告訴人2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其行為自有過失甚明。又告訴人2人因本件交通事故而受有如附件所載之傷勢,顯見被告之行為與告訴人2人所受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以一
駕駛之過失行為,同時造成告訴人2人分別受傷之結果,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過失傷害罪。
㈡又被告於肇事後留於現場,並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
為車禍肇事之人,此觀卷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已明,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駕駛汽車,本應謹慎注意,以維護自身及其他參
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竟未依交通法規而率然迴車,致與告訴人陳秋玉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2人受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傷害,實有不該;兼衡本件被告雖有意願試行調解,然因兩造金額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和解,致告訴人2人之損害尚未能填補(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附卷可參);暨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靳隆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1032號被告李碧玉(年籍詳卷)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碧玉於民國110年2月5日10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0段○○○○○○○路段000號前,欲向左迴車時,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客觀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發生,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迴車,適對向有陳秋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薛以琳沿中正路2段西往東行駛至此,見狀閃煞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陳秋玉、薛以琳均人車倒地,造成陳秋玉因而受有胸壁鈍傷、左側第五至第九根肋骨骨折等傷害,薛以琳則因而受有牙齒斷裂等傷害。
二、案經陳秋玉、薛以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李碧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陳秋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2紙。㈣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各1紙、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2紙、現場照片25張。
㈤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1片及行車紀錄器影像翻拍照片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以1個過失行為造成告訴人2人受傷,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檢察官靳隆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