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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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442號
原 告 朱汝秀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 律師
被 告 黃秀玉
上列原告對被告請求返還房屋等,所繳納裁判費不足,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向本庭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
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
3項有明文規定。又按「法院核定該價額應調查事實,依客
觀情況定之。動產或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常受買賣雙方之需求
、主觀好惡、目的及利用價值等之影響,若當事人間就該交
易價額有所爭執,尤應調查實際情形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之依據。是此所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
而言。至房屋課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
考資料,然其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房屋交易
價值未必相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66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段○
○段0000○號之建物,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建物之
交易價額(市值)。經查,系爭建物為民國77年建築完成之
鋼筋混凝土造之9層樓建物之6樓,面積為28.05平方公尺
,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查。依內政部實價登錄網路以「臺
北市○○區○○○路」、「10層含以下電梯大樓」、「屋齡
20年至40年間」、「104年3月起至106年3月間交易」為
查詢條件結果共有10筆房地交易資料,為查詢條件,平均上
開條件之房地交易價額約每坪新臺幣(下同)479,000元,
而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為
3比7比例方式,則上開條件之建物其交易價額約為每坪14
3,700元(計算式:47,900×3/10=143,700),即每平方
公尺約43,500元(計算式:143,700×0.3025≒43,500)。
又本件系爭建物面積為28.05平方公尺,故系爭建物市值約
為1,220,175元(計算式:43,500×28.05=1,220,17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原告業已
繳納1,880元,尚欠11,297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庭繳納11,29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