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99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譚芷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
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萬7,917元,未逾10萬元,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
。惟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查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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