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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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733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因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其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本院
第一審,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7,
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