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字第2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後,予以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