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24號原告大來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英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運通國際企業社、 魏文欣陳寶珠 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5,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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