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359號
抗 告 人 許宏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玉靜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