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5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立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立杰於民國100年6月15日下午5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直行欲右轉豐南街時,理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禮讓同向右側直行由告訴人 葛宇揚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而發生擦撞,致告訴人葛宇揚受有左髕骨骨折、多處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張立杰涉有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張立杰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起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葛宇揚於101年9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並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本院,有本院臺中簡易庭101年度司中調字第18
6號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見偵卷第47頁正背面;本院卷第18頁正背面)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齡玉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