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永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林正忠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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