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4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皇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侯秀雲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936萬7,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2,456元、第二審裁判費27萬3,684元,上開裁判費合計46萬3,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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