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訴字第19號
108年度家救字第132號抗告人即被告 李志賢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履行契約暨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29日108年度家訴字第19號、108年度家救字第132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上列抗告人即被告李志賢與原告 許秀蓮 間請求履行契約暨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8年4月29日108年度家訴字第19號、108年度家救字第132號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抗告。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鄧筱芸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