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3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3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字第3684號原告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 李偲綺 即甲○○)
(國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鄉○○村○○路○段0507之1號4樓10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以資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抗告予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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