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8號原告甲○(地址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侵訴字第1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美彤
法官莊明達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