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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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證據保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所涉傷害案件,刻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偵字第五六0九號案件偵查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稽之上開規定,聲請人應向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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