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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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但因聲請人家中有1名女兒才8個多月,家中經濟幾乎都依靠被告負擔,但被告收押後家中經濟會無法平衡,而妻子1個月才領新台幣(下同)2萬元收入,家中還要支付房租和家中開銷,懇請鈞院讓被告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所犯運輸第3級毒品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該當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7年1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查被告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佐以本院據以裁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認仍有羈押之必要。綜此,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