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0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具保人乙○○○繳納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80,000元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匿,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
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同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0,000元現金保證,於具保人乙○○○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聲請人依法傳喚、拘提受刑人無著,具保人亦未遵示偕同或轉知受刑人屆時到案執行,又本院裁定之時受刑人亦未在監、所執行、羈押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證金收據、執行案件資料表、受刑人、具保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不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在監(所)或出監(所)收容人資料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釋票等件在卷可證。綜合上情,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前述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邱李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