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字第2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3月間起至88年6月間止某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547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8305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偽造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