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許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4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2月23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3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伍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8月4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
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7%計算
利息,延滯則按年息20%計算利息,詎自99年7月13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致積欠新臺幣(下同)365,874元未償還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
利率變動登記查詢、交易記錄一覽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王聖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
合計3,9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