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洪招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請求按年息百分之8.8計息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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