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23號原告 王瑞欽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耐用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6,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
二、被告耐用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王利勝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告 王祥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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