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38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家峰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被告何家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