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18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蘇仁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4月8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0936110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仁杰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3月17日10時2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之1。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記行為時間、地點,未經查證竟意圖
散布假消息於眾之犯意,利用通訊軟體LINE使用帳號「阿
仁」在「北區-HRV喇賽區(220人群組)」內,公然散播
「臺灣明天起實施COVID-19新型冠狀病毒假期兩個星期,
從2020年3月17日開始,所有上班族、學生(強制性)休
假,以免傳播,檢查連結以查看您的縣市是否已列出:
http://bit.ly/MandatoryPaidLeave」之不實訊息,影響
公共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貼文擷圖1張。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
有明文。故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
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
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
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
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即構成本條項款之
非行。本件被移送人雖辯稱:伊只是出於單純有趣的心情,
沒有任何惡意,而且從伊PO文到收回的時間僅有30分鐘左右
,而且是在特定群組內,應該不至於影響公共安寧等語,然
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發送該則訊息,為被移送人於警訊
時供承在卷,並有被移送人貼文擷圖在卷可參。衡諸常情,
被移送人應知其所在LINE群組「北區-HRV喇賽區」之人數多
達220人,其若發送該則訊息,將為不特定多數人所知悉,
然被移送人仍發送該則訊息,應有散布之意。而新冠狀病毒
如今已橫掃全球,正值社會大眾對於新冠狀病毒之傳染充滿
驚懼之際,被移送人此番文字及言論,顯然足以影響公共之
安寧,是被移送人前開所辯,尚非可採。本件被移送人乃係
將未經查證之不實謠言散佈於公眾,其內容已足以使聽聞者
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是核被移送人所
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
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規定,應依法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
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