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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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家綺被告余思賢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則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家綺因被告余思賢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1年刑保字第47號)。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5萬元,由具保人張家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新竹地檢署即另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58號刑事判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送達證書、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記錄表、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賴瑩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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