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206號聲請人 陳幸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余松坤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發票日期及到期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因請求事項與附表不符)㈢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