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三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
一、原告甲○○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七百二十萬元,應繳裁判費七萬二千二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七萬一千二百八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