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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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0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淑娟
黃雪玲 林登添 黃綵蓁 石曜彰 鄭惠文 徐富山 鄭 孫久美 郭芳妏 林藝蓁 歐昌榮 石凱文 阮鸞鳳 黃若茵 傅世偉 石騰筑 黃鼎璋 趙玥湄 常秋魯 張萱 王秋謹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淑娟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雪玲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登添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綵蓁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石曜彰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惠文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富山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鄭孫久美 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芳妏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藝蓁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歐昌榮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石凱文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阮鸞鳳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若茵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傅世偉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石騰筑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鼎璋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玥湄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常秋魯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萱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秋謹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各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各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