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送達代收人 張淑暖 被告 馮忠恕
林以琪 即 林惠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零貳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