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16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76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033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3,00
0元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