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17號原告 李宜耘 被告 林承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按:被告 李苡瑄 部分,因尚待本院另行審結,故僅就被告林承璋部分移送)。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陳盈呈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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