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44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2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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