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瑞慶上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字第1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瑞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簡瑞慶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及更定其刑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8月2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3年8月28日,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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