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39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林金玉 、 林仲欽 於民國①90年9月24日②90年9月26日向原權利人 李文雄 借用新臺幣①500,000元②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0年12月2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林金玉未依約履行,且已於民國94年11月16日死亡,相對人乙○○於民國95年4月21日因繼承登記取得被繼承人林金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並經登記在案;而本債權及其從屬抵押權亦於民國94年4月20日由原權利人李文雄讓與第三人 李翠璣 及聲請人甲○○,分別持有百分之八十及百分之二十之債權,又李翠璣所有百分之八十之債權,已於民國95年8月10日讓與聲請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借據影本2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39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備考││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405-2│田│82.00│全部│分割自:1405地號│├──┼───┼────┼────┼───┼─┼─────┼────┼────────┤│002│臺南縣│永康市○○○段│1113│旱│684.23│2分之1│重測前:網寮段││││││││││754-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