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芷芸 即 劉美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