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64號聲請人 許仁舜
許清彬 共同法定代理人 左子淋 共同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相對人 許明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即本院10
4年度家親聲字第282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核其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冠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