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67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5年度審訴字第186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八於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
理由
一、查被告林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且經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06年2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核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如同前,然被告於提出新臺幣4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具保候傳,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3樓,即可認具保已足以代替羈押,而無羈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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