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志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檢附繳費收據到院。
二、依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資料所載,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投保於「嘉農開發有限公司」,請債務人補提「嘉農開發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 王世賢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債務人釋明名下除有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多紙外,是否尚有其他保險契約?並請提出各個保險契約,及陳報各個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五、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