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939號原告 洪芊榆 地址詳卷被告 陳承瀚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犯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1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法官江文玉法官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