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NINGSIH
相 對 人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8月間來臺從事看護工
作,因相對人即其雇主未給付自104年8月26日起至同年12
月22日止之工資新臺幣64,000元,已向相對人提起給付工資
之訴,並經本院以105年度投補字第144號民事事件受理中
。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
審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南投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
表、案件概述單等件影本各1份為釋明;並另經調閱本院10
5年度投補字第144號民事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
請人訴請給付工資之訴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
助之事實。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前開規
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連歆喬